案例汇编
题记:
架空电线应符合《110-55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并且建设、运行中采取完备的安全措施,杆塔及导线高度、强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所在地区的防震、防尘、防大风要求。
主标题:
董某诉北京电力公司排除妨碍案
附标题:
董某诉北京电力公司高压线跨越房屋、排除妨碍案
案情介绍:
1983年原告董某之父经申请批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王村建房一处。2008年10月25日,王村村委会证明证实董某位于该村26号的房产系于1982年经村委会统一规划划拨宅基地建房,该房产归个人所有,地属于农村,无房产证。1984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北京供电局,同意该局因在西郊和西北郊之间新架双回220千伏架空线路工程,途经丰台、门头沟、海淀区,征地17.08亩,施工临时用地386亩……2008年4月21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并批复了被告北京电力公司《关于东北郊扩建等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同意被告作为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其中包含吕门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2008年5月28日,吕门一、二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述线路跨越原告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移除架设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王村原告房屋上空的高压电线;如被告不能移除高压线,则要求被告给原告进行房屋搬迁或给予一次性补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电力公司辩称该工程属合法审批的工程,董某房屋上方的架空电线符合《110-55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并且建设、运行中采取完备的安全措施,杆塔及导线高度、强度均有国家标准,并满足北京地区的防震、防尘、防大风要求。本案中,北京电力公司还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使高压线对房屋的垂直距离最高为16米左右,远远高于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少垂直距离220千伏线路为6米的法定标准,证明该房屋在电力设施线下不存在危险。
审理结果:
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权提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关键问题是诉争的高压线路跨越原告的房屋,是否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欲证明高压线下的房屋使用人可能受到伤害,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高压线路对其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建造和改扩建高压线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董某所称的危及人身及财产的危险是否存在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董某诉北京电力公司排除防碍,但北京电力公司的该工程属合法审批的工程,董某房屋上方的架空电线符合《110-55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并且建设、运行中采取完备的安全措施,杆塔及导线高度、强度均有国家标准,并满足北京地区的防震、防尘、防大风要求,本案中,北京电力公司还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使高压线对房屋的垂直距离最高为16米左右,远远高于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少垂直距离220千伏线路为6米的法定标准,证明该房屋在电力设施线下不存在危险。
在高度危险作业中,遵守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既是对相对方的防御和抗辩理由,保护已方利益,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必要方法和措施。